先把那场仗讲完,因为它是后面所有担忧的起点。

二〇二一年春天,一家成立才几个月、名叫“一号引擎”(Engine No. 1)的投资公司,向埃克森美孚发起了一场代理权争夺。它要做的事情听起来近乎荒唐:换掉这家市值几千亿美元的石油公司的几名董事,理由是公司在能源转型上走得太慢,长期股东价值受损。按通常的剧本,这种挑战连水花都溅不起来——一号引擎手里的埃克森股票,按后来得克萨斯州诉状里的说法,只有“埃克森流通股的百分之零点零二”。1千分之零点二的持股,去叫板一家百年巨头,这本该是个笑话。

结果,一号引擎赢了三个董事席位,埃克森董事会一共十二个席位。2

它赢,不是因为它说服了多少散户,也不是因为它买到了多少股票。它赢,是因为先锋、贝莱德、道富——埃克森最大的几个股东——把票投给了它提名的人。三家加起来,在这种公司里通常持有两成上下的股份,而且因为散户大多不投票,它们实际投出的选票比例还要更高。3一场由千分之零点二的持股者发起的反叛,最后由三家被动指数公司在波士顿、纽约和马尔文的几间办公室里,靠按几个表决键,替它落了地。

把这件事的比例摆出来,更能看清它的分量。一边,是一家持股千分之零点二、连给全体股东寄一封信都要精打细算的小公司;另一边,是埃克森美孚,美国市值最大的能源企业之一,董事会里坐着的都是声名显赫的人物。常识里,前者撼动后者,需要一场旷日持久、花费巨大的舆论战。可实际发生的,是几家被动指数公司的治理部门各自做了一个决定,然后这件事就成了。决定一家巨头的董事会由谁组成,所需要的不是亿万资金,也不是千万股东的集体意志,而是几间办公室里的几个判断。

这件事被反复引用,因为它干净利落地证明了一件原本只停留在理论里的事:这三家公司的票,是能决定结果的。它们平时几乎从不主动推动什么,可一旦它们想,或者只是被一个外部挑战者借了势,一家全美最大的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就能在一个表决季里被改写。要紧的不是这一次它们用这份权力做了什么——能源转型本身是另一个话题——而是这一次坐实了:这份权力是真的,它能动。

科茨把这件事当作他那本书的引子之一。4他要问的不是埃克森该不该减排,而是一个更冷的问题:什么时候开始,决定美国最大那些公司由谁掌舵的权力,落到了这么少的几只手上?


最早把这种担忧整理成一套严密论证的,是哈佛法学院的卢西安·贝布丘克和他的合作者斯科特·赫斯特。他们在二〇一九年发表的《巨型三家的幽灵》里,给出了这套论证的事实底座。5

数字是这样的。先锋、贝莱德、道富三家合计持有的标普五百成分股,从一九九八年的百分之五点二,涨到二〇一七年的百分之二十点五——二十年翻了两番。6到二〇一八年,它们在标普五百公司投出的选票占到约百分之二十五点四,比它们的持股比例还高,因为它们几乎把手里每一股都投了,而散户持有的股份只有约百分之二十九真正参与了投票。7这十年里,流入基金行业的所有新钱,有超过百分之八十——确切说是百分之八十二——进了这三家的口袋。8

然后贝布丘克和赫斯特做了一个外推。如果过去的趋势继续下去,这三家投出的标普五百选票,在未来十年内可能达到约百分之三十四,二十年内约百分之四十一——到那时,它们将“在几乎所有重要的美国公司里主导股东投票”。9这里要把话说清楚:百分之四十一是一个趋势投射,不是测得的数字。它的前提是“假设过去的趋势继续”,而趋势会不会继续,本身就是后面要打的官司。但即便把它当成一个上限来看,它指向的方向也足够清楚:投票权在向一个越来越窄的入口收拢。

二〇一八年,杰克·博格尔——先锋的创始人、被动投资的布道者——在去世前几个月,于《华尔街日报》上写下一段警告:如果三家最大的指数管理人将来持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股市,“这不符合国家利益”。10说这话的人,正是亲手造出这台机器的人。他比谁都清楚,让这套策略赢下去,和让这份权力越攒越大,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到这里,担忧分出了两条岔路,而这两条路在方向上几乎是相反的。这种内部的紧绷,恰恰是这个难题最真实的样子。

科茨担忧的是潜在的权力——一群人“理论上可以”做的事。贝布丘克担忧的却是另一种失败:这群人太被动了。他在另一篇与赫斯特合写的、发表于《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的长文里,把后一种担忧拆成了一套代理问题的论证。11

他的出发点是一个最朴素的问题:替你管钱的人,和你,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你希望你持有的每一家公司都被管得更好,因为你是它最终的受益人;可替你拿着这些股票、替你投票的基金经理,赚的是另一笔钱,操的是另一份心。基金经理有他自己的算盘,而那个算盘,会系统性地把他推向两个方向——一是在公司治理上少花力气,二是过度迁就被投公司的管理层。贝布丘克列出了五个具体的机制,每一个都不是道德指控,而是冷静的利害计算;把它们叠在一起,就能看出“不作为”为什么是这套结构里最划算的选择。

第一,他们从自己创造的价值里,只能分到极小的一块。指数基金经理赚的是管理费,而管理费“只是其管理资产的一个很小的百分比”。假设一家指数基金通过认真监督某家公司,让那家公司的市值涨了一个亿,可这家基金只持有这家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而它从这部分增值里又只按那个很小的费率抽成——最后落到基金经理自己口袋里的,是九牛一毛。于是他们“投入治理的激励,远低于其背后真正的投资者所希望的水平”。12认真看管一家公司是有成本的,而回报小到不值得付这个成本。

第二,搭便车。假设贝莱德真的花了大力气,把某家公司的治理改好了,公司因此涨了。问题是,所有追踪同一个指数的别家基金,手里也持有这家公司,它们什么都没做,却一分不少地享受了这份增值——“无需任何自己的支出”。13你花钱办的事,对手免费搭车。在这种结构里,竞争非但不会逼着基金更用心地监督,反而提供了零激励:凭什么我出钱出力,让追踪同一指数的对手白占便宜?

第三,生意往来。这些基金管理人和它们投资的公司之间,存在着“现有的或潜在的业务关系”。14最常被举的例子,是企业的退休金计划——美国公司的 401(k) 养老金账户,往往就委托给这几家大资产管理人来打理。这是一门很大的生意。如果贝莱德在某家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和它的管理层对着干,那它去争取或保住这家公司退休金管理合同的机会,会变得怎样?这层关系,给了基金管理人一种“采取迁就公司管理层的原则、政策和做法”的激励。15你不会轻易得罪一个既是你投资对象、又可能是你大客户的人。

第四,百分之五这条线。美国证券法里,持股越过某些门槛会触发一连串额外义务——比如持股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如果你被认定有意影响公司控制权,就要承担更繁重、更昂贵的披露责任。指数基金的持股恰恰常常就在这条线附近甚至之上。于是一种不迁就的、积极介入的姿态,“会触发那些带来大量额外成本的义务”。16规则本身,就在惩罚“太上心”。

第五,监管和政治反弹的风险。如果这三家真的摆出一副要主导公司的强硬姿态,贝布丘克写道,这“很可能遭到公司管理层的强烈抵制,从而制造出相当大的监管反弹风险”。17一个管着十几万亿美元、持有几乎每一家大公司的机构,最不想要的,就是把整个企业界和华盛顿都推到自己的对立面。安静、温和、迁就,是风险最小的活法。

把这五条放在一起,贝布丘克的结论是:基金经理“有少花钱搞治理、并过度站在公司管理层一边的激励”。18这不是说他们坏,而是说,在这套激励结构里,一个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基金经理,本来就该选择不作为。这套理论,他和合作者更早在二〇一七年的《机构投资者的代理问题》里就打过地基。19

这套“理性地不作为”,在数字上留下了痕迹。这三家每一家,每年要在大约一万八千到两万两千场股东大会上投票,处理十六万到二十万项以上的提案;而它们各自负责治理的团队,人数都只在几十人这个量级——按一些时点的统计,贝莱德约三十一人,先锋约二十人,道富约十一人。20把提案除以人头,平均每个分析师一年要面对一千场以上的股东大会。一个人,一千场会,几万项议案——要对每一家公司的每一项决议都认真研究、独立判断,是物理上不可能的。于是这套天量的投票,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外部的代理投票顾问给出的建议,而这个市场几乎被两家公司——ISS 和 Glass Lewis——垄断,它们合计占据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份额。21这意味着,真正为这几万项投票设定议程的,有时未必是那几十位分析师,而是这两家咨询公司。一份权力,集中到了无法被它的持有者认真行使的程度——贝布丘克所说的“投入不足”,在现实里就长成了这副样子。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提出这套最尖锐批评的贝布丘克,给出的药方也相当克制。他和赫斯特开出的五项改革——鼓励基金多投入治理、处理业务关系带来的扭曲、披露私下的接触、重新设计百分之五的持股披露规则、对单一指数基金可以持有一家公司多大比例的股权设上限——其中没有一项是禁止指数基金投票,也没有一项是强制把投票权下放给最终投资者。22他明确反对剥夺这些基金的投票权,认为那样做适得其反。连最严厉的批评者都不主张缴掉它们的枪,这本身说明了问题的微妙:危险不在于它们做了什么坏事,而在于这份权力的归属和它被行使(或不被行使)的方式,找不到一个负责的人。


如果说贝布丘克担忧的是这群人太懒,那么科茨担忧的是这群人本可以太强。

约翰·科茨当过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后来短暂出任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代理首席会计师和公司金融部主任。他在二〇一八年的一篇论文里,提出了一个后来成了书名的说法——“十二人难题”。23

这个说法的意思,他在一次访谈里讲得很直白。十二这个数字,“就是来自——它是个小数字。它要捕捉的,是这样一个想法:十二个人,如果他们理论上愿意的话,可以坐进一间屋子里,把事情定下来”。24他接着说,当你有了十二个人,“在指数基金这种情况下,能够强有力地影响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治理;在私募股权基金那种情况下,能够完全掌控经济的三分之一——从政治上说,这不是一个稳定的位置”。25

科茨的核心论证,不是说这十二个人正在干坏事,而是说这种权力的结构本身有问题。他算的是一笔更大的账:把富达加进来凑成“四大”,这四家“掌控着标普五百公司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投票权”。26这种集中之所以是新东西,是因为它附带着投票权——“当你买入股权,你就得到了一票”。他说,这些基金“大多数时候并不会真的去伸手告诉公司该怎么做某个具体决定,但它们确实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这是一件真正新鲜的事”。27

他真正的论点关乎合法性与问责。科茨说,指数基金和私募股权“在侵蚀美国资本主义的合法性与问责性这件事上,做得即便不是更多,也至少一样多”。28一种能影响几乎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权力,却没有经过任何民主授权,不对任何选民负责,不需要为任何具体后果承担责任——它只是作为“买下整个市场”这个动作的副产品,悄无声息地攒了起来。

科茨给出的历史判断最有分量:每一次“我们走到这么大的金融权力和金融集中,都会引来一场政治与法律上的回应”。29这是一个关于美国历史的经验观察。十九世纪末,铁路和标准石油把市场攥到少数人手里,回应是《谢尔曼法》和此后对标准石油的拆分;二十世纪初,少数几家纽约银行的资金枢纽地位引出了对“货币托拉斯”的国会调查;大萧条之后,是一整套针对金融机构的新监管。每一回,权力集中到某个临界点,社会都没有让它静悄悄地待着,而是以反垄断、以立法、以诉讼的形式,把它重新拽回到某种问责之下。科茨的意思是,这一次也不会例外。一个不稳定的均衡,终究会被某种力量打破——区别只在于,是谁、用什么名义、在什么时候来打破它。

至于该怎么办,科茨的态度同样克制。他倾向于“更多的披露、低成本的披露……比直接掐死这个行业要好”。30他不主张拆分,不主张起诉。他甚至对“把投票权下放给最终投资者”能解决问题表示怀疑——他说,这些公司提议的,“是让它们自己的投资者按比例……挑一个政策”,而“在很多投票上,这种政策下放其实改变不了多少”。31换句话说,连这个看起来最温和、最民主的补救办法,在他看来也可能只是把同一份权力重新分配一下,而不是真正稀释它。

把科茨和贝布丘克放在一起,这个难题的完整面貌才显出来:这三家公司,在潜在能力上是强大的,在日常实践中却是迁就的。潜在的权力和实际的怠惰,两样都是问题——一种不对任何人负责的权力,当它被行使时,要么是懒散地行使,要么是在关着的门后行使。这才是这套警报最经得起推敲的版本,它不需要假设任何人在密室里操纵世界。


到此为止,讲的都是公司治理——谁来掌舵美国的大公司。但危险论还有第二条战线,它问的是一个更直接戳到普通人钱包的问题:当同一批股东,同时是相互竞争的几家公司的大股东时,这些公司还会不会拼命竞争?

这就是“共同所有权”的问题。

要先把这里的逻辑讲清楚,再交代它的争议地位。设想美国所有大型航空公司——它们本该在每一条航线上抢客、压价、互相厮杀。但如果先锋、贝莱德、道富同时是其中每一家航司的大股东呢?对这样一个股东来说,A 航空打价格战从 B 航空那里抢来的客人,并不会让它更高兴——因为它两家都持有,一家多赚的,正是另一家少赚的。从这个股东的角度看,最好的局面不是惨烈的价格战,而是大家心照不宣地都把票价定得高一点,一起多赚。它不需要召集各家 CEO 开会串通,只需要在投票、在高管薪酬激励、在对“激进扩张”的态度上,传递出一种微妙的、不鼓励厮杀的信号。

这个推断有一个让它显得格外有力的地方:它不需要任何人犯法,不需要一通密谋电话,甚至不需要基金经理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一个理性的、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层,本来就会去揣摩自己最大股东想要什么。如果这位大股东同时重仓持有你和你所有对手,那么“为股东创造价值”这句话的含义,就悄悄从“打败对手”变成了“别太用力打对手”。激励是经由薪酬、经由投票、经由股东对扩张计划的冷淡反应,一点点渗进去的,而不是经由任何一道指令。

二〇一八年,何塞·阿萨尔、马丁·施马尔茨和伊莎贝尔·特库三位学者,在顶级期刊《金融学杂志》上发表了一项研究,把这个理论变成了一个具体的数字。他们研究美国航空业,发现在共同所有权程度更高的航线上,机票价格要高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一。32同样一条航线,仅仅因为竞争对手们背后站着同一批大股东,乘客就要多掏百分之三到十一的钱。航空业是一个很合适的检验场:航线相对独立,竞争者数得过来,价格数据公开透明,而美国几大航司的股东名单上,恰恰反复出现同样几个名字。

这不是孤例。阿萨尔后来和拉斐尔·拉伊纳、施马尔茨一起,把同样的方法用到了银行业,发现共同所有权程度越高的地方,银行存款账户的各项费用也越高——而且,传统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和费用没关系,唯有把共同所有权计入后的指标,才和费用对得上。33

把这套经验发现推到法律结论的,是哈佛法学院的艾纳尔·埃尔豪格。他在二〇一六年《哈佛法律评论》上的长文《横向持股》里直接断言:这种横向持股反竞争地抬高了价格,而且“在现行反垄断法下已经是非法的”——它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条。34《克莱顿法》第七条禁止那些可能实质性削弱竞争的股权收购。埃尔豪格的论点是:当机构投资者横跨同一行业的多个竞争对手大量持股,其效果正是削弱竞争,因此它落在这条法律的射程之内。他还把这种结构和一些更广的后果联系起来——比如与行业整体表现挂钩的高管薪酬如何鼓励了这种默契,比如它如何加剧了不平等。在埃尔豪格看来,这不是一个需要新立法才能处理的灰色地带,而是一个早已违法、只是没人去执行的现实。

这里必须把话说到位:以上这套共同所有权抬价的发现,在学术界是有争议、有激烈反驳的。航空业那个百分之三到十一的数字,是这个领域里被攻击得最多的一个数字;对它的方法、对它背后是否真有一条可信的传导机制,都有分量很重的反对意见。这些反驳——以及阿萨尔等人的再反驳——将在下一章里完整展开。在那里会看到,这场经验之争至今没有定论。但在这一章,任务是把危险论讲到它最强的样子,所以这里只标明它的争议地位,而把判断留到后面。35对持危险论的一方来说,这套逻辑链条是完整的:理论上说得通,经验上有顶级期刊的支持,法律上有现成的条文可以套用。


把治理那条线和竞争这条线合起来看,危险论的全貌就清楚了。

一边,是科茨的十二个人:决定谁掌管美国大公司的权力,收拢到了极少数几只手上,这份权力没有民主授权,不对任何选民负责,而历史告诉我们,这种程度的金融集中“总会”招来一场政治与法律的回应。另一边,是贝布丘克的代理问题:行使这份权力的人,由于五条冷静的利害计算,理性地选择了少作为、迁就管理层——于是权力既是集中的,又是怠惰的,两头都没人真正负责。再加上共同所有权这条争议中的战线:同一批股东横跨整个行业,理论上、也可能在经验上,软化了本该激烈的竞争,让普通人为机票、为银行费用多付了钱。

而埃克森那一仗证明了,这套权力不只是纸面上的。当三家公司想,或者只是顺势而为,一家全美最大公司的董事会,就能在一个表决季里被改写。潜在的能力是真的,平时的怠惰也是真的——危险恰恰在于,没人能预先知道,下一次它会以哪一面示人。

这套论证里的每一环,都不需要假设有人在密室里操纵世界。它只需要算术:买下整个市场,就必然持有每一家公司;持有每一家公司,就必然攒下每一家公司的投票权;而把这份投票权交给一个理性自利的基金经理,他既有能力左右一切,又有充分的理由什么都不做。效率的胜利攒下了这份权力,而这份权力悬在“潜在的巨大”和“实际的服从”之间,找不到一个为它负责的人。

这正是危险论一方反复强调的那个词——问责。一个民选官员,干得不好可以被投票赶下台;一个企业 CEO,业绩不行会被董事会换掉,而董事会背后站着股东。可这三家公司投出的那几万张选票,是替几千万素未谋面的储户投的,这些储户买指数基金的初衷,只是省下被华尔街抽走的费用,绝大多数人既不知道、也不关心自己的钱在哪一家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了什么票。这份权力没有一条清晰的问责链条通回到任何人身上。它既不像政府那样要面对选民,也不像传统大股东那样要为自己的判断盈亏自负——因为它根本不做判断,它只是持有。一种规模空前、却又无人认领的权力,这是科茨说“不稳定”时,真正指向的东西。而历史给出的经验是,这样的权力,迟早会被某种政治或法律的力量来认领。

这是危险论能讲出的最有力的版本。它有顶级法学评论的论证,有顶级金融期刊的数据,有一场真实发生过的、改写了埃克森董事会的代理权战争作为证据。它把“赢得越彻底,越没人为这份权力负责”这条暗线,推到了它的尽头。

但这套论证有一个它自己没有正面回答的弱点,就藏在贝布丘克和科茨的分歧里:如果这群人真像贝布丘克说的那样懒散、那样迁就管理层,那么科茨担忧的那种“十二个人坐进一间屋子决定一切”的局面,到底有多大可能真的发生?一个连认真监督一家公司都嫌不划算的基金经理,会去主动行使那份足以改天换地的权力吗?埃克森那一仗,究竟是这份权力的预演,还是一次再也没有重复的例外?

下一章,把“杞人忧天”这一面也讲到它最强的样子。


参考文献

  1. 得克萨斯州等诉 BlackRock/State Street/Vanguard 一案诉状称,一号引擎(Engine No. 1)持有“埃克森流通股的百分之零点零二”却赢得三个董事席位。诉状于 2024-11-27 在得州东区联邦法院提交,由 11 名共和党州总检察长发起。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转载与摘要。原文 →(A 级)

  2. 2021 年 5—6 月,一号引擎在埃克森美孚共 12 个董事席位中赢得 3 席。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Was the Exxon Fight a Bellwether?”,2021-07-24。原文 →(A/B 级)

  3. 一号引擎之所以获胜,决定性因素是 BlackRock、Vanguard、State Street 将选票投给其提名人;三家在此类公司通常合计持股约两成,且因散户多不投票,其实际投出的选票占比更高。同上 Harvard corpgov 分析;持股与投票占比另见下注 6—7。(A/B 级)

  4. John Coates 在其著作中以一号引擎/埃克森一役作为“巨型机构投票具有决定性”的概念验证。Coates, The Problem of Twelve, Columbia Global Reports, 2023。出版方页面 →(B 级)

  5. Lucian A. Bebchuk & Scott Hirst, “The Specter of the Giant Three,”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99:721, 2019。原文 PDF →(A 级)

  6. Big Three 合计持有的标普五百成分股从 1998 年的 5.2% 升至 2017 年的 20.5%。同上《Specter of the Giant Three》。[EMPIRICAL](A 级)

  7. 三家在 2018 年投出约 25.4% 的标普五百选票,高于其约 20.5% 的持股比例(因其几乎投出全部持股,而散户持股仅约 29% 参与投票)。同上。[EMPIRICAL](A 级)

  8. 截至 2018 年的十年里,基金行业全部净流入中超过 80%(约 82%)流向 Big Three。同上。[EMPIRICAL](A 级)

  9. 投射(非测得值)。 贝布丘克与赫斯特“假设过去趋势继续”外推:三家投出的标普五百选票可能在十年内达约 34%、二十年内达约 41%,届时将“在几乎所有重要的美国公司里主导股东投票”。原文:“could well reach about 34% of votes in the next decade, and about 41% of votes in two decades.” 同上《Specter of the Giant Three》。[PROJECTION](A 级)

  10. John C. Bogle, 《华尔街日报》评论,2018:若三家最大指数管理人持有超过 30% 的股市,“would not serve the national interest”。(B 级)

  11. Lucian A. Bebchuk & Scott Hirst, “Index Funds and the Futu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 Evidence, and Policy,” Columbia Law Review 119:2029, 2019——代理问题五机制与五项改革的出处。原文 →(A 级)

  12. 机制一(价值捕获极小):指数基金经理收取的费用“只是其管理资产的一个很小的百分比”,因而“投入治理的激励远低于其背后真正的投资者所希望的水平”(“much more limited incentives to invest in stewardship than their beneficial investors would prefer”)。同上 Columbia L. Rev. 文。[CONTESTED](A 级)

  13. 机制二(搭便车):监督带来的增值会被追踪同一指数的对手基金“无需任何自己的支出”(“without any expenditure of their own”)地享有,竞争因此提供零监督激励。同上。[CONTESTED](A 级)

  14. 机制三(业务关系):基金管理人与被投公司之间存在“现有的或潜在的业务关系”。同上。[CONTESTED](A 级)

  15. 机制三续:典型例子为企业 401(k) 退休金计划的管理业务;此类关系“给了指数基金管理人采取迁就公司管理层的原则、政策和做法的激励”(“give the index fund managers incentives to adopt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that defer to corporate managers”)。同上。[CONTESTED](A 级)

  16. 机制四(5% 门槛成本):在持股达到或超过 5% 时,不迁就的、意在影响控制权的行动“会触发那些带来大量额外成本的义务”。同上。[CONTESTED](A 级)

  17. 机制五(监管/政治反弹风险):不迁就的姿态“很可能遭到公司管理层的强烈抵制,从而制造出相当大的监管反弹风险”。同上。[CONTESTED](A 级)

  18. 结论:基金经理“有少花钱搞治理、并过度站在公司管理层一边的激励”。同上;亦见下注 19 的理论基础。[CONTESTED](A 级)

  19. 理论基础:Lucian Bebchuk, Alma Cohen & Scott Hirst, “The Agency Problems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31(3):89–112, 2017。原文 →(A 级)

  20. 规模不对称:三家每家每年在约 1.8 万—2.2 万场股东大会上投票、处理约 16 万—20 万项以上提案,而其治理团队人数仅在数十人量级(某些时点统计:BlackRock 约 31、Vanguard 约 20、State Street 约 11,数据约为 2017—2023 年间);折算下来平均每位分析师每年面对一千场以上股东大会。dpn-online / FT 报道。原文 →(B 级;[EMPIRICAL])

  21. 代理投票顾问市场由 ISS 与 Glass Lewis 两家高度垄断,合计份额约 90% 以上;规模较小的机构常依赖其建议“机械投票”(robovoting),使部分议程设定权落到顾问而非基金本身——这一点对基金经理部分是开脱性的。Manhattan Institute;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 CRS R48691。原文 →(B 级;[EMPIRICAL/CONTESTED])

  22. 五项改革:鼓励治理投入;处理业务关系造成的扭曲;披露私下接触;重新设计 5% 持股披露规则;对单一指数基金可持有一家公司股权的比例设上限。作者明确反对禁止指数基金投票或强制将投票权下放给最终投资者。同上 Columbia L. Rev. 文。[CONTESTED](A 级)

  23. John Coates, “The Futu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Part I: The Problem of Twelve,” SSRN 工作论文,2018。原文 →(A 级)

  24. 定义(逐字):“12 people that can sit around in a room and decide things if, in theory, they want to.” Coates 在 Mercatus Macro Musings 访谈中的表述,2023。原文 →(A/B 级)

  25. Coates:当十二个人能“强有力地影响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治理”(指数基金)或“完全掌控经济的三分之一”(私募股权),“从政治上说,这不是一个稳定的位置”(“that’s not politically a stable place”)。同上 Mercatus 访谈。[CONTESTED](A/B 级)

  26. Coates:将富达计入的“四大”,“掌控着标普五百公司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投票权”(“control more than twenty percent of the votes of S&P 500 companies”)。Coates, The Problem of Twelve, 2023。出版方页面 →(B 级)

  27. Coates:集中之所以是新东西,因为“当你买入股权,你就得到了一票”;这些基金“大多数时候并不会真的去伸手告诉公司该怎么做某个具体决定,但它们确实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这是一件真正新鲜的事”。同上访谈/著作。[CONTESTED](A/B 级)

  28. Coates:指数基金与私募股权“在侵蚀美国资本主义的合法性与问责性这件事上,做得即便不是更多,也至少一样多”(“erode the legitimacy and accountability of American capitalism”)。同上。[CONTESTED](B 级)

  29. Coates 的历史判断:“Every time we’ve gotten to that much financial power and financial concentration, there’s been a political and legal response.” 同上访谈/著作。[CONTESTED](A/B 级)

  30. Coates 的应对(克制):倾向“more disclosure, cost-effective disclosure… better than squashing the industry”;不主张拆分或起诉。同上 Mercatus 访谈。[CONTESTED](A/B 级)

  31. Coates 对投票下放(pass-through)持怀疑:各公司提议的是“让它们自己的投资者按比例……挑一个政策”,而“在很多投票上,这种政策下放其实改变不了多少”(“on a lot of the votes, this policy pass-through is not really going to change much”)。同上。[CONTESTED](A/B 级)

  32. José Azar, Martin C. Schmalz & Isabel Tecu, “Anticompetitive Effects of Common Ownership,” Journal of Finance 73(4):1513–1565, 2018——共同所有权程度更高的航线机票价格高出 3%–11%。该因果解读存在争议,反驳见第九章。 原文 →(A 级;[EMPIRICAL/CONTESTED])

  33. José Azar, Sahil Raina & Martin Schmalz, “Ultimate Ownership and Bank Competition,” Financial Management, 2022——银行存款账户费用随共同所有权上升;传统 HHI 与费用无关,计入共同所有权的 GHHI 才相关。争议中。 原文 →(A 级;[EMPIRICAL/CONTESTED])

  34. Einer Elhauge, “Horizontal Shareholding,” Harvard Law Review 129:1267, 2016——主张横向持股反竞争地抬高价格,且在现行反垄断法(《克莱顿法》第七条)下“已经是非法的”。该法律结论存在争议。 原文 →(A 级;[CONTESTED])

  35. 争议地位提示。 上述共同所有权抬价的经验发现与法律结论,均存在分量很重的方法论反驳(如航空业结果是否由“市场份额成分”而非所有权驱动、是否存在可信传导机制等);2024 年《Annual 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的综述判定该领域证据“混杂、识别脆弱、量级偏小”。完整的反驳与再反驳见第九章。原文 →(A 级;[CONTES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