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辆自行车是怎么变成彩礼的。

1970年代中期,华北一个普通村庄,一户人家的儿子要说亲。女方没有当面开口要钱——那年头当面要钱是要担风险的,会被扣上“买卖婚姻”的帽子。她家提的是另一样东西:一辆自行车、一块手表,条件好的话再添一台缝纫机。这几样听上去不算金贵,难的地方不在钱,在票。那时候买一辆自行车,光有钱不够,还得有工业券;工业券要凭工分、凭职工身份一点一点攒,一户庄稼人家攒上大半年,未必凑得齐买一辆凤凰或者永久所需要的份额1。于是男方一家老小省吃俭用,托关系换券、排队登记,把一辆自行车当成一桩大事来办。车子推进门那天,全村都知道这门亲事成了。

这辆自行车,名义上不是彩礼。彩礼这个词,在当时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是要挨批的“封建残余”。可村里没有一个人会真的以为它跟彩礼无关。它是女方家提的条件,是这门婚事谈成的对价,是从男家流向女家的一笔财物。换了一个不刺眼的说法,换了一种不显眼的形态,它该是什么,还是什么。

这一章想讲的,就是这种顽固。从1931年到1950年,两部由不同政权制定的法律,先后向彩礼动手:一部把它从“非有不可”降成“可有可无”,一部干脆宣布索取财物违法。立法者都相信,只要法律不再给聘财撑腰,这桩跟着旧社会一起被打倒的陋习,自然会跟着消亡。结果是,法律确实改写了彩礼的名字和模样,却没能把那笔交换本身从婚姻里抠出去。要看清这件事为什么这么难,得先回到第一次出手的地方。


在1931年之前,聘财在中国法律里的地位,已经稳稳当当地立了一千多年。

前一章讲过这条线:唐代的《唐律疏议》把“受聘财”和婚书、私约并列,当作婚约成立的凭据——“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女家收了聘财又反悔,要挨六十板子2。到了明代,《大明律》更直接,女家悔婚不光受罚,还要“倍追财礼给还”,把收来的聘财加倍退回去3。在这套传统里,聘财早已超出私人间的人情往来,成了一份由国家用刑罚兜底的合约。交了,收了,这门亲事就被律法绑住,反悔是要付代价的。

1931年5月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把这套延续了千年的逻辑掀翻了。

这部民法典的亲属编与继承编,在1930年12月签署,1931年5月正式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4。它处理婚约的方式,跟唐律、明律截然两样。其中关于婚约的条文写得很清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第九百七十二条);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第九百七十五条)5。两句话,拆掉了聘财身上两根最要紧的骨头。

第一句,把订婚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本人。婚约是男女两个人的事,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的家族交易。第二句更关键: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意思是,就算两家订了亲、下了聘,一方反悔,另一方也不能拿着这纸约定去法院要求强制成婚,更不能像明清那样动用刑律去逼。法律只承认,解除婚约之后,因订婚而赠与的聘礼、财物,可以请求返还。

这一松,分量极重。聘财从“婚约成立的法律要件”,被降格成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给出去的礼,婚没成可以要回来,仅此而已。它不再能确立什么,不再能强制什么。国家收回了替聘财撑腰的那只手,等于在法律层面宣告:婚姻是自由的,谁也不能用一笔财物把另一个人锁在一桩婚事里。

这是近代国家第一次试图把“财”从婚姻的核心位置上挪开。手段是温和的,靠的不是禁止,而是釜底抽薪——抽掉聘财的法律强制力,让它退回成一桩私人的、可反悔的约定。立法者大概是这样想的:聘财之所以横行,是因为旧律法给了它牙齿;只要把牙齿拔了,它自己就会软下来。

可这个想法,在纸面上成立,到了地面上就是另一回事。


民法典管得到的地方,主要是城市,是新式法庭,是识字、打官司、用得上法律的那一小群人。中国绝大多数人口住在乡下,而乡下的婚姻,几乎是在这部法律的射程之外运转的。

有一个数字能说明这层落差。据研究民国婚俗的学者梳理,在1912到1949年间,所考察的九省八十六个县里,仍有六十三个县保留着维护聘礼合法地位的成文规定6。也就是说,国家最高层的民法典已经把聘财降了格,可在县一级、在乡约民规这一层,聘财作为婚姻凭证的老身份,还稳稳地立着。新法在上面飘,旧规在下面走,两套规矩并行不悖。

乡村婚姻照着自己的老路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旧是主流,订婚仍要走三书六礼那一套,民间的婚书才是真正算数的凭据,上面常常详列着聘礼的种类和数目7。那年月新出现的“文明结婚”和印着花边的结婚证书,在城里是新派的体面,可即便用上了这种新形式,内里装的往往还是旧的程序——证书归证书,聘礼归聘礼,两不耽误8。法律换了,仪式添了新壳,可那笔从男家走向女家的财物,一分没少。

更要紧的是,乡间的“婚姻论财”非但没退,反而是日常。两份民国时期的社会调查,把这一点记得很实。

一份是费孝通1938年写成的《江村经济》。他在江南的开弦弓村看到的,是一种聘礼经嫁妆回流的样子:从经济上算,嫁女儿对女方父母其实是吃亏的,因为收来的聘礼并不归父母所有,要转作嫁妆给女儿陪嫁过去,此外还得再添上至少与聘礼相等的财物9。在这样的地方,聘礼绕一圈又落回小两口手里,女家是净支出。

另一份是李景汉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这是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从1920年代末做起、1933年出版的一项大规模农村调查。它记录下华北农村“婚姻论财”的普遍——“聘礼多者娶之”,谁家出得起聘礼,谁家就娶得到媳妇,是当地实打实的行情10。江南是厚嫁、聘礼回流,华北是重聘、聘财净流出,两边方向相反,可有一点是共同的:在乡下,没有聘财,婚事就谈不成。一部新民法,撼不动这个底盘。

所以第一次出手,可以说基本没能下乡。国家在法典里给聘财降了格,乡村社会却照着自己的逻辑,把它原封不动地留了下来。真正动真格的那一次,要等到一个新政权带着一整套动员能力进场。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

这部法律的位置很特殊。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比起草中的宪法还早。一个百废待兴的新政权,把第一部法律给了婚姻,本身就是一个清楚的信号:在它眼里,旧式婚姻制度是必须最先动手清理的东西11。据国家档案局披露的起草经过,这部法律从1948年就开始酝酿,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立法者把它看作改造旧社会、解放妇女的一件大事来办12

它对彩礼的态度,比1931年的民法典硬得多。

民法典是把聘财降格,让它失去强制力,属于消极地“不再支持”。1950年的《婚姻法》则是正面禁止。它的第一条,开宗明义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制度。紧接着第二条一连下了几道禁令: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最后一句,落在彩礼上——“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3

把这句话和它的上下文放在一起读,才看得清它的野心。纳妾、童养媳、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财,在立法者的眼里是同一类东西,是同一个旧制度结出的几颗果子,要一并砍掉。彩礼不再被看成无伤大雅的风俗,而被定性成一种和买卖人口、压迫妇女连在一起的剥削手段。从“收了聘财就受法律保护”,到“索取财物就是违法”,这中间隔着的,是对婚姻这件事整套看法的翻转。

这是中国历史上,国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明白白宣布:借婚姻要钱要物,是被禁止的。前一章追的那条从西周一直绷到明清的线——聘财怎样从信物一步步变成价钱——在这里被国家用法律硬生生地剪断了。至少,立法者是这么打算的。


光有一部法律,压不住三千年的习惯。1950年的立法者明白这一点,所以这一次,法律不是孤零零地挂在纸上,后面跟着一整套动员机器。

《婚姻法》施行之后,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宣传运动。干部下乡讲法,妇女组织开会,戏班子编新戏,把“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婚姻”“反对包办”编成顺口溜、画成连环画,送进村村寨寨。此后几十年里,每逢运动,“封建陋习”“买卖婚姻”都是被点名批判的对象。索要彩礼,在公开的场合,成了一件不光彩、要担政治风险的事。

这套组合拳,确实改变了一些东西。最直接的变化是,彩礼不能再明着要了。当面开价、讨价还价、把聘礼数目白纸黑字写进婚书,这些动作在新社会里变得危险。谁家要是张扬地索财,轻则被人戳脊梁骨,重则被当成买卖婚姻的典型拉出来批。国家成功地把“公开索取财物”这个动作,从婚姻的台面上抹掉了。

但抹掉一个动作,不等于抹掉那笔交换。

研究中国农村婚姻最深入的人类学家之一阎云翔,在黑龙江下岬村做了长达十几年的田野。他的结论很冷静:1950年《婚姻法》对彩礼的禁止,实际效果是有限的;从50年代到90年代,国家一轮接一轮地用政治运动批判“封建陋习”和“买卖婚姻”,可彩礼始终没有真正消失,只是换着形态存续下来14。法律和运动能管住人们怎么说、怎么摆到明面上,却管不住两个家庭在私底下到底要不要交换、交换什么。

于是出现了一种心照不宣的局面。彩礼这个词被收了起来,明码标价被压了下去,可那笔从男家到女家的财物,钻进了另一套话语和另一种形态里,继续在乡间流动。它要找的,是一件既能承载价值、又不至于被一眼认出是“买卖婚姻”的外衣。在那个特定的年代,这件外衣,是实物。


把集体化年代的彩礼形态排开看,是一条清晰的实物清单。

据梳理过这段历史的文史研究,50年代结婚讲究“四件”——一张床、一个脸盆、一个痰盂、一把热水壶。东西不算多,也谈不上贵重,可在物资匮乏的年头,这几样齐备,已经是体面的标配15。到了60年代,标准升级成一个听上去有点古怪的说法:“三十六条腿”。这指的是成套的家具——床、桌、椅、柜,按家具的腿数来清点,凑够三十六条腿,才算齐整。彩礼被折算成了一个可以一条腿一条腿数清楚的硬指标。

70年代,清单换成了那个更出名的组合——“三转一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音机。“转”是会转的轮子和机件,“响”是会出声的收音机。凤凰或永久的自行车、飞人牌缝纫机、上海牌手表、红灯牌收音机,这四样凑齐,是一户人家说亲时拿得出手的硬通货1。本章开头那辆要靠工业券攒大半年才买得到的自行车,正是这份清单里的头一样。

这些实物彩礼的分量并不轻。阎云翔在下岬村记录到,50年代当地的礼钱加礼品,平均折下来约200元,这笔财物当时是攥在新娘父母手里的14。200元在那个年代不是小数目,相当于一个壮劳力很长一段时间的收入。名义上,彩礼被法律禁了;实际上,它换成了脸盆、家具和自行车,照旧在两家之间结结实实地交割。

把这三段并在一起,能看出一条暗线:每隔十来年,实物清单就升一级,从最基本的生活用具,到成套家具,再到工业耐用品。要的东西越来越值钱、越来越紧俏,可它们始终是“东西”,不是“钱”。这不是偶然。彩礼之所以在这几十年里执拗地以实物示人,背后是那个年代特有的一套经济安排。


要解释彩礼为什么换上实物外衣,得把禁令和经济这两件事分开看。下面这一层是分析,不是史实本身。

一半的原因,确实是禁令逼出来的。既然“藉婚姻索取财物”犯法,明着要钱就成了禁区。可要一台缝纫机、一辆自行车,性质就模糊多了——它可以被说成是给小两口置办家当,是男方对新家庭的体贴,听上去合情合理,不那么像赤裸裸的买卖。实物给这笔交换提供了一层保护色。同样一笔价值,包成现金递过去刺眼,包成一辆自行车推过来就体面。

另一半原因,藏在那个年代的经济形态里。集体化时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和票证制度。货币本身的用途受到很大限制,光有钱往往买不到东西;真正稀缺、真正硬的,是票——粮票、布票、工业券。许多耐用消费品要凭票供应,自行车、缝纫机、手表这些大件,更是既要钱又要券,券比钱还难弄16。在这样一个货币不那么好使、商品按票分配的经济里,财富的自然计量单位本就偏向实物。彩礼以实物示人,一部分是被禁令逼的,一部分则是顺着整个经济的纹理长出来的——在一个钱买不到多少东西的年代,用实物来表达价值,反而是最实在的办法。

这两半合起来,就解释了那条不断升级的实物清单。它升级的方向,恰好跟着稀缺走:哪样东西最紧俏、最难凭票弄到手,哪样东西就最有资格成为彩礼。50年代脸盆热水壶尚属难得,60年代成套家具是大件,70年代要凭工业券才能到手的“三转一响”,更是稀缺品里的稀缺品。彩礼要的从来不只是“值钱”,而是“值钱又难得”——难得本身就是分量。一辆攒了大半年工业券才买到的自行车,它的彩礼价值,有一部分正来自那叠难弄的券。

所以彩礼在这几十年的实物化,并不是退步,也不是变温和了。它只是脱下了被禁止的那层货币外壳,换上了一层在短缺经济里更通行、也更安全的实物外壳。交换的内核没变,变的只是结算的方式。


光看彩礼是什么形态还不够,还得看这笔财物最后落到谁手里。形态的背后,是钱的流向,而流向决定了彩礼到底在补偿谁。

阎云翔在下岬村追踪到一条耐人寻味的变化。50年代,那约200元的彩礼,是攥在新娘父母手里的——这是典型的“偿付”样子,男家拿出一笔财物,补偿女方家庭失去一个劳动力、一个女儿。到了六七十年代,彩礼里渐渐多出“妆奁钱”“装烟钱”这样的名目,这部分钱开始绕过父母,直接归到新娘自己身上14。同是一笔彩礼,落点从女方父母慢慢挪向新婚的小两口。

这条变化,正好踩在两种经典解释的交界处。研究中国婚姻支付的学者,大体用两套框架来理解彩礼:一套叫“偿付”,认为彩礼是男方家对女方家庭的补偿,钱是给女方父母的,补的是养育和劳动力的损失;另一套叫“资助”,认为彩礼最终会经由嫁妆等渠道转回新婚小家庭,是两代人之间的财产传递17。经济学家Siwan Anderson在一篇被反复引用的综述里指出,彩礼的实质,是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背后是劳动力、生育能力和家庭间资源的转移18。民俗学者刁统菊在梳理这段学术史时也提醒,单靠一种理论很难解释所有地方的彩礼,得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放进来一起看19

下岬村从“偿付”往“资助”的那一点点移动,说明了一件要紧的事:哪怕在彩礼最该消失的年代,它背后那套补偿与传递的逻辑,依然原封不动地运转着。研究北方农村彩礼的李永萍发现,当地人把早年的彩礼叫作“育生钱”“奶浆钱”,意思是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补偿;后来才慢慢转成对小家庭的资助20。名目在变,落点在变,可那笔财物要做的事——在两个家庭、两代人之间转移资源、确认关系——从头到尾没断过。国家能禁掉“索取财物”这个说法,能把现金逼成实物,却没办法让这套底层的交换需求凭空蒸发。

后来基于全国性追踪数据的研究也印证了彩礼根子的深。据对CHARLS等数据的分析,即便经过几十年的禁止与改造,约六成男方家庭在结婚时仍向女方支付过彩礼21。一道禁令管了几十年,最终也只是改变了彩礼的样貌,没能改变它存在这个事实。


回头看这两次出手,结果出奇地一致。

1931年的民法典,用釜底抽薪的办法,把聘财从法律要件降成可有可无的约定,结果是城里改了、乡下照旧,彩礼在“父母之命”的老路上稳稳走着。1950年的《婚姻法》,用正面禁止加全国动员的办法,宣布索取财物违法,结果是明面上的索价被压住了,彩礼却钻进脸盆、家具和自行车里,照样在两家之间交割。一次温和,一次强硬;一次几乎没下乡,一次动用了整部国家机器。两次都没能让彩礼消失。

原因,前面其实已经摆出来了。法律能改的,是彩礼的名字和它的模样——能把“聘财”从婚书里抹掉,能把现金逼成实物,能把“索取财物”定成违法。法律改不动的,是站在彩礼背后的那套东西:女性在某些地方的稀缺、家庭与家庭之间要补偿要传递的需求、父母把儿子娶上媳妇当作头等大事的压力。只要这些还在,那笔从男家到女家的交换就有人要做,禁令至多是逼它换一身衣裳,换一个说法,从台面上挪到台面下。国家用行政力量改写了彩礼的“标价方式”,把货币的标签换成了实物的标签,却没能改写价格本身。

这个判断,很快被历史验证了一遍。等到改革开放、票证制度退场、货币重新自由流动,彩礼几乎是迫不及待地脱下那身实物外衣,换回了现金。阎云翔在下岬村记录到,80年代中期,一种把彩礼直接折成现金给新娘的做法——当地叫“干折”——开始出现并流行起来;到90年代末,下岬村的彩礼平均已经涨到约5万元14。研究当代彩礼的学者也观察到,性别失衡和人口流动一旦把婚姻市场的竞争点燃,彩礼的货币数额便一路攀升,再没有什么实物的外壳能装得下了22。压在实物清单里几十年的那笔钱,一朝松绑,露出真容,而且涨得比谁都凶。

两次立法证明的,恰恰是法律的边界:它能终结彩礼的某一种形态,终结不了彩礼。脸盆、痰盂、三十六条腿的家具、凭工业券攒来的自行车,是彩礼在一个特殊年代留下的几张面孔。面孔会变,那张脸底下的东西不会。

下一章,跟着这笔重新变回现金的彩礼,看它在改革开放之后,怎样一步步涨成今天那个让无数家庭发愁的数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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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明律》女家悔婚“倍追财礼给还”,转引自叶萍《中国古代彩礼漫谈》,《光明日报》2022-04-15第16版(光明网)。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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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民国结婚证与三书六礼》,南方都市报,2021-03-10。民国“文明结婚”与新式结婚证书并存,内里多沿传统婚俗与聘礼程序。链接 →

  9. 费孝通《江村经济》(1938)第三章:所收聘礼不归父母,须作嫁妆陪嫁,并须再加至少与聘礼相等的财物。江南厚嫁区聘礼回流小家庭、女家净支出。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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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过去历史中的“彩礼”是什么样的?》浩然文史(河南师大春秋学社),澎湃新闻·湃客,2020-12-24。50年代“四件”(床、脸盆、痰盂、热水壶)、60年代“三十六条腿”(家具按腿计)等实物彩礼形态。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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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于CHARLS 2013等全国性追踪数据:约62.6%男方家庭婚时向女方支付彩礼。见《性别比失衡、婚姻支付与代际支持》,北京大学。链接 →

  22. 靳小怡、段朱清《透视“天价彩礼”》,西安交通大学,论性别失衡与人口流动点燃婚姻市场竞争、彩礼货币数额攀升。财联社转述,2023年。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