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把那场周代的婚礼看完。
按《仪礼·士昏礼》的记载,一桩合乎礼制的婚事要走完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问名是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纳吉是把卜得的吉兆通报女家,纳征是送上聘财,请期是商定婚期,亲迎是新郎亲自去把新娘接回来。这六道程序里,前面五道大多执雁为礼——雁是候鸟,按时南来北往,象征守信和不违天时,重的是仪式的意思,不是东西的价钱2。
只有纳征不一样。《仪礼·士昏礼》写得很具体:“纳徵: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1玄是黑里带红的颜色,纁是浅红,玄纁束帛就是黑红两色的丝帛捆成一束;俪皮是成对的鹿皮。六道礼里,这是唯一一道要交出有经济价值的财物的。“征”这个字本身就有“成”的意思——有学者把这层意思讲得很直白:“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4聘财一交,婚约就落了地。
这里要先分清一件容易混的事。束帛俪皮在周代是有讲究的礼器,分量和样式都有规矩,但它的核心不在贵,而在“成”。它是一个信物,标记着两家从此结成姻亲;女家收下,等于应承了这门亲事。换句话说,最早的聘财更像一纸契约上的印章,而不是一个待还价的报价。这一点,是理解后面一切变化的起点:聘财从“印章”慢慢变成“价钱”,正是这本书要追的那条线的开头。
二
聘财为什么这么重要,重要到能决定一桩婚事成不成?因为它管的是名分。
《礼记·内则》里有一句话,分量极重:“聘则为妻,奔则为妾。”3意思是:经过下聘、也就是走完包括纳征在内的正式程序娶进门的女子,是妻,是正室;没有这套程序、私自结合的,只能是妾。妻和妾,在传统家庭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位置——妻能主持家中的祭祀、被写进宗族的谱系、所生的孩子是嫡出;妾不能。一道聘财的有无,划开的是这样一条线。
所以聘财在礼制里的第一重身份,是名分的门槛。它的作用不在装点门面,而是一道资格认定:交了聘财,迎进来的女子才有做“妻”的资格。唐代的白居易写过两句诗,几乎是把这条规矩又说了一遍——“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7。蘋蘩是祭祀用的水草,主祀就是主持祭祀。没有经过聘娶的女子,连给祖宗上供的资格都没有。一句诗里,把名分、祭祀、聘财三件事串成了一条链子。
值得停下来想一想这层逻辑的代价。当聘财被赋予了“决定名分”的功能,它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一个家庭如果想让女儿做正室而不是妾,就必须让男方完成下聘这道程序;男方如果想娶一个有正妻名分的妻子,也必须拿得出这份财物。礼制的本意是用聘财来确认“信”和“名分”,可它在无意中也立下了一条规矩:要名分,先过财物这一关。门槛一旦立起来,门槛的高低就成了可以被人做文章的地方。这是聘财日后走向货币化的第一个伏笔。它的源头不在哪个人贪财,而在礼制本身——是礼制先把“财”放到了“名分”的入口处。
三
到了汉代,这道门槛开始抬高,而且抬得很扎眼。
最极端的例子在皇室。《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为皇帝聘皇后,聘礼是“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5。两万斤黄金、折钱两亿——这当然是天子之家的排场,不是寻常人家的日子,但它透露出一个信号:聘财开始用贵金属和钱来计量了。周代那束帛、那对皮,到这里换成了可以精确折算的黄金和铜钱。聘财从“信物”往“财货”挪动的趋势,在最高处先露了头。
上行下效,民间也跟着奢起来。东汉的王符在《潜夫论·浮侈篇》里发过一通牢骚,批评当时婚丧嫁娶的铺张,其中一句说得很重:“一飨之所费,破毕生之本业。”6一场宴席的花费,能把一个人一辈子的家底掏空。这话放在今天读,几乎和“为了彩礼掏空六个钱包”是同一个意思。它是有文字记载的、最早一批“彩礼致贫”的抱怨之一——说明早在两汉,聘财与婚嫁开销已经重到能让普通家庭伤筋动骨。
汉代聘礼的样式也在变厚。据文史研究者梳理,汉代有所谓“聘礼三十物”,把羊、雁、白酒、清米这些东西都列进去,贵族人家还要再加金银首饰来显身份2。东西越列越多、越列越贵,聘财清单从象征性的几样,变成了一长串可以攀比的物件。礼还在,但礼的壳子里,开始装进越来越实的财。这一步看着不起眼,却很关键:当聘财可以被一件件加码、可以被换算成黄金铜钱,它就具备了被当作“价格”来谈的条件。
四
如果说汉代是聘财货币化的苗头,那么唐代做的是另一件影响更深远的事:把聘财写进了法律。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官方法典,其中“户婚”一门专门管婚姻、户籍这类事。关于婚约是怎么成立的,律文给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先看正条:“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8意思是,女家已经回了婚书、或者有过私下约定,又反悔的,要打六十板子。关键在后面的疏议——也就是官方对律文的解释——补了一句:“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8就算没有正式的婚书,只要女家收了聘财,婚约一样成立。
这一句的分量怎么估都不算过。它把聘财、婚书、私约三样东西摆在了同等的法律位置上:任何一样到位,婚姻关系就算确立,国家就承认,反悔就要受罚。聘财从礼制里的“名分门槛”,进一步变成了法律上的“婚约要件”。有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的文章把这层关系概括为“礼法协同”——礼定下的规矩,由法用刑罚接过去执行11。下了聘,女家就被一纸刑律绑住,不能轻易反悔;男家若无故悔婚,则不追回已交的聘财作为代价。聘财成了一份有国家强制力兜底的合约。
有意思的是,唐律对聘财的数额却几乎不设限。《唐律疏议》明说“聘财无多少之限”9——多到什么程度、少到什么程度都行,哪怕只是一点点,只要交了、收了,法律效力就齐全。这背后的用意,本是看重“信”而不看重“价”:聘财要的是那个确认婚约的动作,不是那个金额。可这条看似宽容的规定,恰恰留下了一个大口子。法律既不管多、也不管少,那么聘财到底要多少,就完全交给了两家去谈。礼法把“是否成立”管得死死的,却把“值多少钱”完全放开了。这一松一紧之间,议价的空间就被合法地腾了出来。
唐律也防着聘财被人拿去做坏事。“户婚”里另有一条治“为婚妄冒”的:在订婚时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骗对方成婚的,女家这么干判徒刑一年,男家这么干再加一等;婚还没成的,按原约办,已经成了的,强制离异10。这条律针对的,正是借婚姻行骗、把人当货物蒙骗出手的勾当。它的存在本身就说明:当聘财成了能确立婚姻、又能换来财物的东西,拿婚姻做买卖、做欺诈的人也就跟着出现了,国家不得不立法去堵。礼法给聘财装上了牙齿,可牙齿越硬,盯着这块肉的人也越多。
五
到了宋代,天平明显地朝“财”那一头倒了过去。聘财背后的礼和名分还在,但谈婚论嫁时,人们先看的、争的、计较的,越来越是钱。
这话用不着后人来推断,宋代的士大夫自己就写下了批评。司马光在《书仪》里有一段话,把当时的风气骂得很不客气:“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12娶媳妇的人家,先打听女方陪嫁的嫁妆有多丰厚;嫁女儿的人家,先打听男方的聘财能给多少。婚事还没谈,账先算开了。司马光对此很反感,主张“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意思是儿媳进了门,财物都该归公中,不该各自留私房——他想用这种办法压一压婚姻里的财气。
朱熹接着把这套主张接了过去。他在《家礼》里承袭司马光的说法,同样反对女子在夫家保有私产,赞成把嫁妆都交给夫家13。两位理学宗师隔着几十年一前一后地批同一件事,恰恰说明这种风气早已超出个别现象,普遍到让他们坐不住。一个时代的道德权威反复去批评某种行为,通常意味着那种行为正大行其道。
宋代的特别之处,还在于“重财”重在嫁妆这一头。据研究宋代婚俗的梳理,宋人攀比的重点是厚嫁而非厚娶——女子能不能体面地出嫁、嫁过去之后在夫家有没有地位,很大程度上系于娘家陪送的嫁妆多寡,于是女家往往要在嫁妆上下血本13。聘财与嫁妆像是被同一股攀比之风一起抬高:男方的聘财抬高了女方对嫁妆的预期,女方的厚嫁又反过来给男方的聘财加压。两边互相垫高,“论财”之风就这么滚了起来。礼制里那个用来“成婚”的信物,到这里成了两个家庭明算的账目。
六
明清两代,聘财完成了最后一步关键的转变:彻底货币化,算成白花花的银两。
先看法律这一面。《大明律》对悔婚的处理,比唐律更直接地盯着聘财的财产属性。律文规定,女家若已经收了聘财又反悔另许他人,不仅要受罚,还要“倍追财礼给还”14——把收来的聘财加倍退还男家。这一条把聘财坐实成了一种带“定金”性质的东西:收了就得认账,毁约就得赔偿,而且赔的是钱。聘财在法律眼里越来越像一笔可计量、可追偿的财产,而不只是一个确认婚约的礼节。
再看民间的实际样子。清代地方志里留下了不少记录。有研究引清人梁永康修的《冠县志》,写当地婚俗:“婚期前日,男家具仪物送至女家……喜盒二抬或四抬八抬不等”,盒里装着首饰、布匹、糖菜之类,女家也回送妆奁15。抬数有二抬、四抬、八抬之分,多寡之间,攀比的意味已经很清楚。还有文史研究者翻出明清的《婚事杂登》一类账册,里面记着礼银六十四两这样的数目,聘财以金银为主——折成今天的钱,大约相当于五万元上下16。聘财能被一笔笔记进账册、能用“两”来计量,说明它已经彻底变成了钱。从周代那束玄纁帛,到明清账册上的六十四两银,聘财走完了从信物到金额的全程。
货币化到了这一步,“婚姻论财”的批评也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清代的朱柏庐写过一篇流传很广的《治家格言》,里面有两句专门说婚嫁:“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17嫁女儿要挑好女婿,别去索要重聘财;娶媳妇要找贤淑的人,别去计较厚嫁妆。这两句话常被人误记到别人名下,其实出自朱柏庐之手,得把作者认对。它和五百多年前司马光的那段批评遥相呼应,针对的是同一件事——婚姻被钱牵着走。从宋到清,最有声望的那批读书人一代接一代地劝人“毋索重聘”ï¼而风气始终没被劝住。劝诫之所以不断,正因为它一直没能奏效。
七
把前面这一长串排开,可以退后一步,借研究者的框架看清聘财到底是什么。
人类学和经济学里有一对常被拿来对照的概念。经济学家Siwan Anderson在2007年的一篇综述里,把人类社会的婚姻支付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男方家向女方家支付的彩礼(brideprice),在亚洲、非洲的农业社会很常见;另一类是女方家陪送的嫁妆(dowry)。她指出,彩礼的实质是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背后是劳动力、生育能力和家庭间资源的转移19。中国传统的聘财,正落在“彩礼”这一类里。
中文学界对聘财的解释,大体分成两条思路。民俗学者刁统菊在一篇梳理学术史的文章里,把历来关于嫁妆与聘礼的研究分成好几支——有把它看作财产继承的,有看作家庭间换取地位、维系姻亲的,也有把嫁妆和聘礼看作男女两边在婚姻市场上各自竞争的工具的18。落到聘财上,最常被援引的是两种相反的理解:一种叫偿付,认为聘财是补偿女方家庭失去一个劳动力、一份生育能力的损失,钱是给女方父母的;另一种叫资助,认为聘财最终会经由嫁妆转回到新婚小两口手里,是两代人之间的财产传递21。
这两种理解,在中国历史上其实同时存在,只是地方不同、方向相反。费孝通1938年在《江村经济》里写江南的开弦弓村,就观察到一种“资助”型的样子:他说从经济上看,嫁女儿对女方父母是吃亏的,因为收来的聘礼并不归父母,要拿去给女儿当嫁妆陪过去,此外还得再添上至少与聘礼相等的财物20。在这样的地方,聘财绕一圈又回到了小家庭,女家是净支出,钱并没有被父母拿走。而在另一些地方,聘财就是实打实地给了女方父母,是“偿付”。同一个词,在江南和在别处,指的几乎是两件相反的事。现代的大样本调查也印证了聘财的分量——据基于全国性追踪数据的研究,约六成男方家庭在结婚时向女方支付过彩礼,彩礼的均值大约是嫁妆的四倍22。
绕了这一大圈,聘财的三重身份就清楚了。它是礼,“聘则为妻”,管的是名分;它是法,“受聘财亦是”,管的是婚约的成立与履行;它是财,从黄金二万斤到礼银六十四两,是一笔能被计量、被攀比、被追偿的钱。这三层不是先后取代的关系,而是层层叠加:礼的名分功能一直都在,法的强制效力从唐代加上去,财的属性则一路加重,到明清盖过了前两层的声音。聘财之所以难解,正因为它同时是这三样东西。
八
三重身份叠在一起,麻烦也就出在它们彼此拉扯的地方。
礼法立聘财的本意,重的是“信”和“名分”——所以唐律才会说“聘财无多少之限”,金额多少无所谓,要的是那个确认婚约的动作。可一旦聘财被制度化成了成婚的必备环节(没有它,婚就不算成、名分就不齐全),又一步步货币化成了可以精确折算的银两,事情就变了味:女家可以借着“非聘不娶”的规矩待价而沽,男家则可能沦落到用财货去买一个“妻”的名分。本来用来确认“信”的东西,反过来成了讨价还价的筹码。“婚姻论财”“卖婚”这些被历代士大夫骂了上千年的现象,根子就在这道由礼法亲手立起、又一直没能关上的口子里。司马光、朱熹、朱柏庐一代代地批“毋索重聘”,批的始终是同一件事——而那件事,恰恰是礼法自己埋下的。
这道口子,并没有随着王朝更替而合上。民国时期,国家开始用新式民法去规范婚约,可在广大农村,聘财的老规矩照旧运转——据研究民国婚俗的学者统计,1912到1949年间,所考察的九省八十六个县里,有六十三个县仍有维护聘礼合法地位的成文规定23。聘财作为婚姻凭证的身份,延续了下来。直到1950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才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明令“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24,试图把“财”这一层从婚姻里彻底剥离出去。这部法律能不能管住聘财、又为什么没能一禁了之,是后面几章要讲的事。
回到这一章的起点。三千年前那束玄纁帛、那对鹿皮,原本是用来“成婚”的信物,标记两家结亲、确认一个女子做正妻的资格。它在礼里立下了名分的门槛,在法里变成了婚约的凭证,在财里被算成了越来越重的银两。今天某个江西山村里那笔几十万元的彩礼,和这束帛之间,隔着三千年,却是同一根线上的两端——一头是“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的古训,一头是“不给彩礼就不让结婚”的现实。把那束帛看懂了,才好接着往下问:这根线,是怎么一步步绷到今天这么紧的。
下一章,从1950年那道禁令讲起,看国家第一次试图把彩礼从婚姻里请出去,结果如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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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江村经济》(1938)第三章:所收聘礼不归父母,须作嫁妆陪嫁,并加至少与聘礼相等的财物。江南厚嫁区聘财回流小家庭。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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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偿付理论”(彩礼为女方家失去劳动力的补偿)与“资助理论”(彩礼经嫁妆转化为小家庭启动资金)两大框架综述,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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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CHARLS 2013 等全国性追踪数据:约62.6%男方家庭婚时向女方支付彩礼,彩礼均值约为嫁妆的四倍。见《性别比失衡、婚姻支付与代际支持》,北京大学。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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